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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4 15:13:01     点击次数:0

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伤亡事故,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合安办〔2018〕47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为抓手,以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为重点,结合当前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在复杂条件下施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提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管控能力,确保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同比下降,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六项机制”落实、事故隐患覆盖面和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10日前)。各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各责任主体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本单位、本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611-1130日)。各建设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切实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力改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生产安全形势。

(三)总结完善阶段(121-12月底)。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集中清理,同时总结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监督执法。各建设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要把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按照事故发生规律及风险分级管控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有危大工程的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停工整顿、曝光隐患、上限处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违规企业、取缔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执法措施;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办法,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处理,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省住建厅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十个一律”的要求,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责令项目全面整改;一律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一律暂扣责任人证照,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一律依法暂扣企业证照,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一律进行动态核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律对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律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无证施工项目,一律责令停工,并公开通报,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对施工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一律约谈主管部门负责人,一律不予评优评先。

(三)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要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督促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6月份全市开展的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专题行”活动,认真组织谋划,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采用组织观摩、应急演练、有奖竞赛、演讲比赛、媒体宣传、发放手册、张贴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并充分利用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大力宣传《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建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市城乡建委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19日前将专项治理动员部署情况,12月19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及电话:吴炎,0551-62692788。

邮箱:121864505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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